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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
来源: | 作者:嘉悦已来 | 发布时间: 2015-04-02 | 35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公消评[2015]31号
关于进一步推动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4年9月1日,我国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已纳入目录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为进一步推动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开展,现通知如下:
一、我国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附表)。
二、对于初次向我中心提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委托的企业,请登录我中心网站新闻公告栏目,查阅学习2014年9月1日发布的《关于实施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及拟委托认证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细则,在对照通知要求完成准备工作后,登录2014版《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注册用户名、密码,按照操作提示,提出初始认证委托。企业如有任何疑问,请在2014版“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中留言给我中心认证业务处,或致电010-67283071、87276298。我中心将委派专人解答有关问题。
三、对于已获我中心型式认可等自愿性认证证书的企业,我中心正在按照计划分期分批组织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请及时关注有关证书转换工作的通知,并按照要求认真参加培训和宣贯会议,及时提供转换工作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等。
四、对于已获得天津、上海、沈阳、四川四个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有效强制检验报告的企业,在提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委托前,原强检报告必须经相关质检中心的确认。